根据《安庆市2015年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宜政发〔2015〕10号),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2015年,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其中“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专款专用、预算管理、按实结算。
2.在本县注册并纳税的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生产性服务业扶持政策
(一)电子商务(牵头单位:商务局)
42.2015年免费提供创业场所,吸纳大学生和再就业人员达50人以上,创办电商企业的电商园,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3. 2015年电子商务培训人数达200人以上且与我市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4.2015年电商企业销售地产品目录内产品,线上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其网络促销费、软件服务费、网络通信费、服务器托管费等,按实际支出的40%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5.2015年获批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批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46.2015年在线销售收入超3000万元的电商企业,其网络促销费、软件服务费、网络通信费、服务器托管费等,按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7. 2015年我县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在商务部“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按规定进行备案,依法运营且年线上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8.2015年国内第三方平台企业在我县开设分支机构,且注册服务企业单位达50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指导与帮助我县工业企业剥离产品销售部门新建销售公司,或指导与帮助我县乡、镇、村开发地方农特产品、新建地产品销售公司,达到限上规模并免费提供上线营销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每培育一个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9.2015年我县电商企业在淘宝、1号店、京东电商平台上开设地方特产馆,且上线地方产品50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50.2015年销售地方产品,年电子商务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或网络零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1.2015年新开网店销售地方产品,运营半年且月均销售额达1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0.3万元;其中属精准扶贫对象、残疾人员的,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
52.2015年在乡村建设电子商务服务站,且符合我县布点规划和省定标准,为村民提供网络代购、网货供需信息收集、网货代销、物流快件收发等服务,经县商务、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并运营半年以上的,每个服务站给予0.5万元一次性补助。
53.2015年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线下集商品、服务展示和用户互动于一体的“互联网+社区”电商体验店,实现线上销售与线下体验融合发展,经县商务、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并运营半年以上的,每个社区体验店给予0.5万元一次性补助,但每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4.2015年服务县内企业达10家以上,且与之相关的业务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其当年电子商务相关业务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5.2015年年收发快件首次达到5万件、10万件、50万件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6.2015年获评为“县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互联网+优秀应用)”、“优秀物流企业”和“十佳网店”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7.2015年县电子商务协会或县内其他团体、企业及相关培训机构,向县商务、财政部门提前报备培训方案并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但每家培训组织单位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81. 2014年12月31日前县级出台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涉及奖励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82.本政策执行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83.本政策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