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10%给予签约 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 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房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承租人不适用该奖励规定。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包括非成套 房片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在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10% 的比例范围内,根据不同的签约比例给予相应比例的签约搬迁奖励,最低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 5% 。
四、其他事项本规定自2015年6月29日起施行。《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余政发〔2013〕66号)、《余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标准》(余政办发〔2013〕64号)、《余姚市征收公有和换约续租住宅用房补 偿安置规定》(余政办发 〔2013〕6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