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面的定义要注意把握这么几个重点,首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用于购买有实物形态的、作为商品出售的物质产品的价值总和,对服务的购买消费不在此统计范围中(一般是由第一、二产业即物质生产部门提供的产品,尽管现在也有来自第三产业的产品,但其也是在同第一、二产业的物质产品的叠加基础之上的,如电子信息类企业将信息技术同磁盘、光盘的结合后的销售,即他们的劳动产品的出售必需要有一定的物质载体)。其次,它是按“购买目的” 而不是按“购买对象”或“购买数量”进行统计的。现报表制度规定的批发与零售行业的划分依据是,凡是为了用于最终消费的购买,不管是居民还是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也不管购买数量的多少,均算作零售而统计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凡是用于生产或以增值为目的的购买均算作批发而统计在批发额中。这里容易产生混淆而导致错误的是:1、以数量作为界定批发与零售的标准。如买的数量多,大宗购买就认为是批发,买的少则为零售。2、以价格作为界定批发与零售的标准。按批发价格购买的就算作批发,按零售价格购买则算作零售。3、以购买对象作为界定批发与零售的标准。凡是居民购买的就算作零售,凡是集团购买就算作批发。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⑴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用的商品和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⑵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办公用品和公用消费品;⑶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食堂和旅店(招待所)附设专门供本店旅客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燃料;企业、单位和国营农场直接售给本单位职工和职工食堂的自己生产的产品;⑷售给部队干部、战士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⑸售给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外来暂住人口、旅游人口)⑹居民购买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及医疗用品;(在医院购买的不算,在药店购买的算)⑺报社、出版社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报纸、图书、杂志,集邮公司出售的新、旧纪念邮票、特种邮票、首日封、集邮册、集邮工具等;⑻旧货寄售商店自购、自销部分的商品;⑼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站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煤气灶具和罐装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不算)。
不包括售给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的农场)生产经营用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工具等和售给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旧货寄售商店受托寄售卖出的商品,服务业的营业收入,邮局出售邮票的收入,自来水、电力、煤气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供应收入,劳保用品,售给民政部门的救灾用商品,也不包括农民之间、农民对城镇居民的商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