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率达54.38%(2018年反馈数)。城市建成区面积11.08平方公里,用水人口18.14万人,供水管道长度650.15公里,供水总量1673万吨,其中:生活用水890万吨;污水管道长度100.46公里,污水排放量650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6.43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为7.3万吨,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88.02%。
工业综合能源消耗量为40.18万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13.03%,全县综合能源消耗量为73.87万吨标准煤,单位GDP能耗为0.6801吨标准煤/万元,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12.11%。
全县旅游发展综合评价指数82.66、城镇化进程指数76.84、示范小城镇建设发展综合指数88.67、人才发展综合指数76.99、营商环境评价指数80.19。
全年刑事案件发案数为997起,侦破380起;刑事案件立案案数为1046起。全年发生火灾事故59起,交通事故1331起,交通事故死亡23人。
注释:
1、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为实际增长速度;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按现价计算,为名义增长速度。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地区生产总值相关指标的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
2、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的统计范围为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
4、限额以上批发业统计口径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批发企业和个体户,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口径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和个体户,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统计口径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
5、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6、人均GDP按年平均常住人口计算(2019年全县年平均常住人口24.34万人、年末常住人口24.35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