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促进民族团结繁荣
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宗教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推进民族团结事业的发展,不断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群众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为民族工作提供坚强保障。积极开发、利用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资源,加强公文蒙汉两种文字并行工作,提高蒙古语言文字应用水平和蒙古语文翻译水平。加强外事宣传工作力度,突出民族团结和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民族特色文化,宣传在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的先进典型事迹,营造民族工作良好舆论氛围。及时妥善处理民族关系方面出现的问题,切实维护好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宗教和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重视禁毒工作,加大禁毒宣传教育,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第十四章坚持党的领导,保障规划实施
完善规划落实的管理机制,有效推进规划的分类实施、责任落实和监督评估,形成实施规划的强大合力和制度保障,确保“十三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一节 坚持党的组织领导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领导作用,以“三严三实”的要求推进各项工作,为实现“十三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证。完善党领导经济工作的体制机制,深化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提高领导经济工作的法治化和专业化水平,强化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监督权,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发挥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带领各族群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作用,最大限度凝聚起全社会共识和力量,推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尊重群众首创精神,以爱岗敬业奉献为主题,充分调动各行各业、社会各方面、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规划实施成为自觉行动和自觉追求。
第二节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积极引导市场需求。把扩大内需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引导居民扩大消费需求。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更加注重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
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围绕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研究制定财政、金融、产业、用地、环保等配套政策,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引导社会资源,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保持公共财政资源配置与公共政策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重点保障科技进步、民生改善、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支出。整合专项资金,确保投向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三节 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合理配置公共资源、调控引导社会资源的作用,健全土地、资本、人才、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增强规划实施中的资源要素保障。强化各类规划之间的统筹衔接,形成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由旗政府按年度分解,并督促各苏木、镇政府和相关单位落实。
动员社会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划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实施情况和相关信息,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第四节 完善规划考核评估
完善监测评估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跟踪分析,自觉接受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旗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重点领域的发展情况适时开展专题评估。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由旗政府组织开展中期评估,检查规划落实情况,评价规划实施效果,分析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形成中期评估报告,由旗政府报送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完善规划调整制度。“十三五”规划实施期间,若国内外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重要原因导致经济社会运行与规划目标发生重大偏离,以及中期评估认为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的,旗政府将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提请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